一、哪些人員可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城鎮常住人員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并已進行失業登記的下列6類人員。
(一)大齡失業人員。指在常住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滿50周歲及以上失業人員。
(二)殘疾人員。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三)零就業家庭成員。指同一家庭戶口內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員,并且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家庭成員均進行失業登記,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城鎮居民家庭人員。
(四)失地農牧民。指依法被旗縣級以上政府實施統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場,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滿50周歲及以上的農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補償月標準高于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人員不在此類人員范圍。
(五)長期失業人員。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連續失業登記1年以上女滿35周歲、男滿45周歲的失業人員;
(六)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指離校2年及以上從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主要指從全日制高等院校畢業的學生)。
二、如何申請成為就業困難人員?
符合條件人員,可向常住地的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提交申請,填寫《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就業失業登記證》(非本地戶籍人員需提供居住證明),同時,按照范圍和認定標準,不同類別人員還需分別提供以下要件:
1.殘疾人員提供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2.失地農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關證明材料;
3.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等證明材料。
4.長期失業人員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二)受理審核。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受理后,要對《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填寫內容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予以查驗,由專職人員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人員,在“自治區勞動就業核心業務子系統”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模塊中錄入相關情況,簽署意見加蓋印章,提出認定申請,上報蘇木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平臺。
(三)審核公示。蘇木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在轄區內公示3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符合條件的簽署初步認定意見加蓋印章后匯總上報旗縣(市、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四)審核確認。旗縣(市、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材料審核認定,經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在“自治區勞動就業核心業務子系統”中“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審批”模塊中進行審核認定,在《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就業困難人員類型和批準時間。
(五)辦理時限。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應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蘇木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和旗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