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就業創業證》?
原《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原印制和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是記載勞動者的就業、失業狀況,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參加社會保險并享受待遇的憑證。
二、什么人需要辦理《就業創業證》?
《就業創業證》的發放范圍包括: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城鎮常住勞動者、轉移到城鎮非農(牧)產業的農村牧區勞動者,以及進入所在地就業的流動就業人員;各類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招用人員或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就業創業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就業創業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
三、從業人員如何辦理就業登記及《就業創業證》?
1、勞動者通過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或以自由職業形式實現就業的,應在就業后30日內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就業登記,就業登記的具體內容:
(1)勞動者個人信息情況(戶口本、身份證);
(2)就業單位基本情況;
(3)就業類型、就業時間情況;
(4)就業單位訂立、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等;
(5)從事個體經營的持營業執照副本;
(6)《就業創業證》設置的其他內容。
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者進行就業登記時將其雇工同時進行就業登記,并提供雇工花名冊和身份證復印件。
2、用人單位新招用人員或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由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備案手續,沒有《就業創業證》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申請辦理《就業創業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勞動合同書(原件);
(2)被錄用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3)職工花名冊(加蓋公章);
(4)勞動者從事國家就業準入的職業(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原件);
(5)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件和材料;
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就業創業證》(原件)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四、失業人員如何辦理失業登記及《就業創業證》?
1、失業登記的范圍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要求的下列人員:
(1)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未就業的;
(2)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4)從農村牧區轉移到城鎮的失業人員;
(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規定條件的;
(6)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7)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
(8)其他失業人員。
2、符合失業登記范圍內,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各類申請失業登記人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常住人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農村牧區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失業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用人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終止合同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判決書或仲裁書)等有關資料;
(3)城鎮勞動者有就業經歷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就業創業證》、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解聘的證明;
(4)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就業創業證》及有關部門發給的停業、破產、停止經營證明;
(5)其他失業人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有關部門發給的相關證明。